津西环罚字〔2019〕045号-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政府
2019/7/22 0:00:00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45号
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423641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开发区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开始在现址建成投产,正在生产中,主要产品为卫生巾、纸品。你单位有废25L塑料桶、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产生,未向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37号)以及2019年6月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