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西环罚字[2017]167号-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政府
2018/12/18 0:00:00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7]167号
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423641
地址:西青开发区赛达二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
一、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8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西青开发区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中,主要进行纸制品生产加工制造业务。你单位二期建设项目于2010年7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尚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7]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7]189号)以及2017年8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