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西环改字[2017]250号-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政府
2018/12/18 0:00:00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7]250号
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423641
地址:西青开发区赛达二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西青开发区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中,主要进行纸制品生产加工制造业务。你单位二期建设项目于2010年7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尚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海茹 联系电话:27913795
地 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3号 邮政编码:300380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