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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9条

来源: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5/7 17:37:00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FD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FD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SBD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FZ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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